申请境外投资备案条件 申请境外投资备案条件注意事项
(1)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,经中国相对大股东征得其他中国投资者书面同意后,应当申请备案或者申请批准。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,一方应当协商备案或者申请批准。
(2)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内外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规定。未经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企业,不得使用境外企业名称“中国”,“*”等字样。
(3)企业自收到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境外投资的,证书自动失效。需要进行境外投资的,应当重新备案或者申请批准。证书遗失的,企业应当在全国性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,并向**申请补办。**在审查境外企业的经营情况,并要求企业在办理补办手续后,承诺不存在违法行为。
(4)对于那些使用海外企业作为平台进行投资的人,如果企业办理了海外企业的变更手续,应理顺投资路径,明确投资目的地,原备案或批准的部门应为每个目的地企业颁发新的证书,旧证书应同时归还并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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